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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严禁医疗人员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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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严禁医疗人员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药产品经营秩序,建立健全防治医疗人员发布虚假医疗广告长效机制,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制定“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严禁医疗人员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并予以遵照及执行:

第一条 严禁医疗人员以任何广告形式私自向病人及其亲友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以及其它商品,不准私自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 严禁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第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第六条 严禁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九条 禁止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医疗效果广告;禁止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诊治性病、人工流产手术的广告。

第十条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四)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五)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六)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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