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建引领 廉政行医 详细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4
字号: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制度细则》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医药购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药产品经营秩序,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经院党委会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制定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并予以执行:

第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供应商索取回扣,或者索要、收受供应商产品发票价外的赞助,不得要求供应商代支任何费用开支。

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以暗示或其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等。如医院工作人员暗示或索要,供应商应予拒绝,并有责任如实向院方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替供应商非法统计药品、耗材销售数量等有关信息。

第四条 供应商不得暗中给予院方回扣,不得以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宴请、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医院医生的使用医药产品选择权。

第五条 供应商洽谈业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到院方指定科室联系商谈,不得到临床、门诊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院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

第六条 供应商在销售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遵守制度条款,不以次充好,不降低产品质量,做到诚信经营。

第七条 供应商如违反以上条款,一经发现,院方有权终止合作,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单位内通报,取消药品、器械、耗材等医药产品配送资格2年,涉第八条医院工作人员如违反以上制度条款的,院方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廉政制度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 严格制定医药购销廉洁协议书,协议书制定应当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一式三份,院方、供应商各执一份,院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纪检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 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手机端浏览

预约挂号 门诊排班 医保信息 体检中心 数字图书馆
XML 地图